(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境外驻京新闻机构聘雇的中方雇员,须提交申请人聘雇单位的派遣书,交验雇用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二)在境外企业驻华办事处工作的中方雇员,须提交申请人所在办事处的派遣书,交验所在办事处的注册登记证明、雇员证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三)在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不含国有控股51%以上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含国有控股51%以上的企业)、集体、私营等企业中工作的企业管理、业务、技术人员需交验;
1、申请人所在单位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上年度营业额或纳税额或出口创汇额或注册资金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
注册资金或上年度营业额须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上年度纳税额须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上年度出口创汇额须在50万美元以上。
持有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就业进入许可的可免交此款所列证明。
3、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聘书或合同书,并提交相应的复印件(在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注册登记证上已注有申请人姓名和职务的,可免交)。
4、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派遣书(企业法人可免交)。(待续)